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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法律维权服务工作规则
时间:2022-07-28 09: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法律维权服务工作,更好地履行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职能,根据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的方针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维权服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法治宣传、促进诚信经营,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助力法治社会建设,促进“两个健康”。
第三条 开展法律维权服务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尊重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自主决定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 本会具体开展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法律部。
第五条 法律部在开展法律维权服务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法治宣传。通过维权工作开展法律宣讲、法规阐释、政策解读、案例解析,引导民营企业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断提高依法经营能力。
(二)收集反映诉求。及时收集和反映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法律诉求,做好工作对接、跟进服务,完善案件台账、部门协商、信息跟踪、反馈评价等机制。
(三)开展法律咨询。充分发挥广西工商联法律服务团作用,提供专业化法律分析、案件研判、维权路径等指导和服务。
(四)推动纠纷调处。推动商会调解和仲裁,积极协助化解矛盾、调解纠纷。涉及调解、仲裁事宜,按相关具体调解、仲裁规则办理。
(五)跟踪热点个案。持续跟踪重点、难点、热点案件进展情况,促进案件依法合理、务实、高效解决。
(六)进行问题研判。定期分析维权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等共性问题,梳理研判风险性、预警性等敏感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七)加强工作联动。加强与自治区工商联各直属商会和团体会员商会、地方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联系,发挥系统合力,规范有序开展法律维权服务工作。
(八)对接全区统一的相关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法律部承接和办理下列向本会提请的法律维权事项:
(一)自治区工商联执行委员提请事项;
(二)市级工商联、自治区工商联直属商会及团体会员商会的会员企业反映的维权申请涉及到自治区层面需本会协调处理的事项;
(三)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在桂投资企业提请事项;
(四)区外各省市工商联提请事项。
对于不属上述范围的维权申请,应及时将案件转交属地工商联或相关商会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受理已进入司法程序和涉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的法律诉求。
 
第三章  工作规范和程序
第八条 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提出维权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报送,反映内容真实,诉求具体明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据实盖章署名和附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级工商联、自治区工商联直属商会及团体会员商会请求协调处理的维权事项,应以工商联或商会名义出具书面意见。
区外各省市工商联反映其会员在桂投资经商的维权申请应有相关省市工商联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向本会提请的法律维权事项书面材料行文对象应为本会(全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申请文书应直接报送本会办公室或法律部,签收后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十条 法律维权服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工作方式:
(一)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二)组织案件研讨;
(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意见;
(四)跟踪关注案件进展;
(五)提供援助和支持;
(六)协助开展第三方调解纠纷;
(七)有利于协助企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法律部受理维权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做好工作记录:法律部受理维权申请,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单位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经办人、接待时间、事由、请求事项、工作进展和处理结果、意见反馈等。
(二)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受理的维权申请,首先深入反映诉求的企业和相关单位了解情况,涉及外省市工商联和异地广西商会事项,要与当地工商联和异地广西商会取得联系,全面听取和综合各方意见,做到客观、细致地了解事情的真相。
(三)提出维权工作意见:根据掌握的情况,征求广西工商联法律服务团有关专家成员意见后,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报会领导研究审议。
(三)报会领导同意后处理:法律部根据会领导的审定意见开展法律维权服务的相关工作。涉及到自治区层面的,以自治区工商联名义行函给自治区相关部门或按有关程序上报自治区政府,涉及省外、国外的案件,以自治区工商联名义报请全国工商联帮助协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行文报批程序。法律部负责跟踪落实,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协商处理。
(四)加强信息互通,法律维权服务进展和处理结果由法律部根据具体情况以信函或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适时反馈申请人。
(五)对事件的后续情况进行跟踪,并按时形成结案报告上报会领导。
第十二条 逐步加强法律维权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台账,动态跟进,办结销号。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本会参与法律维权服务办文和协调处理过程的办公室、法律部及根据工作需要涉及到的相关部室的工作人员、广西工商联法律服务团专家成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服务对象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严禁在工作中谋求个人私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维护民营企业和会员合法权益规程》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